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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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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8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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