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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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8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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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的复函(环办函〔2006〕175号)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成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的安全评价指定专业技术单位”的函》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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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环境安全 从源头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管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就《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发布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维护环境安全 从源头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管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就《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阅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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