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介绍
1.1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约75%的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法典条文中未设置“备案”这一类型。
1.2 这一立法变化直接触及原有制度的底层逻辑。根据2020年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以及特定类型的聚合物,此前可以通过“备案”程序快速进入市场,无需走完整的登记审批流程。备案制在实操中具有“存档备查”性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活动,审批环节较轻。法典施行后,备案制失去上位法依据,需要进行制度衔接。
1.3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6年7月31日印发《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明确自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为存量备案事项和新申请提供过渡路径。
2. 变化是什么?
此次通知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一个终止、一个参照、一个兜底”。
2.1 终止备案通道。自2026年8月15日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不再受理。此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形,包括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物质、新化学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低关注聚合物等,均不再走备案程序。
2.2 参照简易登记办理。原备案情形改为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申请人需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这意味着原本“提交即存档”的备案流程,转变为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登记流程,审批环节实质性增加。
2.3 兜底条款。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动失效。这表明此次调整是过渡性安排,后续可能随配套办法修订进一步细化。
3. 对你意味着什么?
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的企业而言,此次调整的直接感受将是时间成本和合规确定性的变化。
3.1 流程性质转变。备案制的核心特征是“提交后即可开展活动”,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存档备查并发送回执,不设前置审批。转为登记后,申请人需要等待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方可生产或进口。对于研发周期短、市场窗口敏感的低吨位化学品,这一时间差可能直接影响产品上市节奏。
3.2 申请主体资格收紧。根据政务服务系统的更新,申请人仅限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境外申请人的直接申报资格已在系统层面取消。这意味着境外原料供应商无法直接向中国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必须由境内的进口商或子公司承接登记义务。对依赖境外特种化学品的国内用户而言,供应链合规链条被拉长。
3.3 违法成本上升。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明确,禁止无登记证或不按登记证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禁止使用无登记证企业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与备案时期相比,合规违法的后果显著加重。
4. 你现在该做什么?
4.1 排查存量备案情况。
(1)确认企业名下是否存在已备案但尚未到期的化学物质。
(2)通知未明确存量备案的过渡安排,建议主动向主管部门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存量备案的法律效力和是否需要转为登记。
4.2 评估在研和在途产品的合规路径。
(1)对计划在2026年8月15日之后生产或进口、原本拟走备案通道的化学物质,重新评估简易登记的申请材料要求、审批时限和费用。
(2)将合规时间纳入产品上市计划。
4.3 梳理境外供应链的登记承接方。
(1)如企业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由境外供应商提供,需确认由哪一境内主体承担登记申请义务。
(2)避免因申请主体缺位导致进口中断。
4.4 准备申请材料。
(1)提前整理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数据、环境风险信息以及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2)关注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避免因材料退回而延误审批。
4.5 跟踪后续配套规定。
(1)通知本身为过渡性文件,生态环境部后续可能就新化学物质登记出台正式规定。
(2)持续跟踪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司的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