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背景
1.1 法规变化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1)备案制度取消——现行12号令下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三类路径,修订后压缩为常规登记与简易登记两类;
(2)登记门槛下移——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及以上适用常规登记,不足1吨适用简易登记;
(3)原备案纳入登记——原符合备案条件的年生产/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统一纳入简易登记管理。
1.2 过渡安排
2026年8月15日起,生态环境部全面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已办理备案的物质,备案不会自动转为登记证,备案申请人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新规申请取得登记证。
1.3 合规紧迫性
原备案路径下,提交完整材料后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开展活动。转为简易登记后,须在生产、进口前取得登记证,材料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合规周期显著延长。未取得登记证即生产或进口的,将面临20万至200万元的高额罚款及停产整治等处罚。
2. 服务内容
2.1 存量备案物质排查与评估
(1)全面梳理企业现有备案物质清单,核对生态环境部历次备案公告信息;
(2)核实各物质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中的收录状态;
(3)评估各物质在过渡期内完成登记证申请的紧迫性与可行性;
(4)制定存量备案物质的分批转换计划与时间排期。
2.2 申请材料准备与编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原备案转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2)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证明该物质属于低关注聚合物、聚合物中单体含量不超过2%、或年生产/进口量不足1吨等情形;
(3)已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我们协助企业:
(1)规范填写简易登记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全面收集、整理、编制符合第十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
(3)系统梳理企业已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数据;
(4)确保全套申请材料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
2.3 申请提交与全程跟进
(1)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2)跟进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通知;
(3)跟进技术评审(简易登记30个工作日),及时响应主管部门的补正意见;
(4)跟进公示(3个工作日)及登记决定进程;
(5)登记决定作出后,跟进电子登记证的生成与发放。
2.4 申请主体适配性核查
修订稿对申请主体进行了重要调整:
(1)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2)境外企业不再作为直接申请人,代理人制度取消;
(3)境外企业须与境内进口企业提前协商登记责任、数据授权与保密安排。
我们协助企业:
(1)核查并确认申请主体的合规资格;
(2)协助境外企业对接境内进口企业,完成申请人角色转换与责任安排。
2.5 后续跟踪管理支持
取得简易登记证后,我们继续提供登记后合规支持:
(1)向下游用户传递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2)协助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指导首次活动情况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4)协助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服务优势
3.1 专业团队
精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及修订稿的法规要求、备案转登记的衔接规则及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标准。
3.2 精准把握过渡期
深度理解2026年8月15日备案停止与2026年12月31日备案转换截止两条关键时间线,帮助企业合理安排申报节奏,避免生产或进口活动中断。
3.3 全流程服务
从存量排查、材料编制、申请提交到登记后跟踪管理,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支持。
3.4 高效响应
快速处理各类申报需求,确保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备案转登记的合规转换。
4. 适用客户
4.1 依据现行12号令已办理新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需要在过渡期内转换为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4.2 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原本可通过备案开展活动、现须办理简易登记的生产者或进口者;
4.3 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企业,需重新评估境内进口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合规模式。
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登记申请(原备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