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背景
1.1 法规依据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三条规定,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IECSC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2 适用范围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IECSC的下列化学物质,应当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1)高危害化学物质——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同时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2)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1.3 触发情形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同样需申请办理。
2. 服务内容
2.1 前期评估与可行性分析
(1)物质状态查新——核实目标化学物质是否已列入IECSC,以及是否被标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2)用途核查——确认企业拟开展的用途是否属于IECSC中注明的允许用途范围;
(3)登记可行性评估——根据物质类别(高危害化学物质/非高危害化学物质)和拟申请用途,评估登记路径与成功概率;
(4)制定登记策略与时间计划。
2.2 申请材料准备与编制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2)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
(3)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说明材料;
(4)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我们协助企业:
(1)规范编制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2)编制或委托编制新用途环境暴露评估报告;
(3)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方案;
(4)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编制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新用途的必要性;
(5)确保全套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技术评审要求。
2.3 申请提交与全程跟进
(1)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渠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2)跟进受理进程,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受理;
(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
(4)跟进技术评审进程,及时响应主管部门的补充材料或质询要求;
(5)协助处理评审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2.4 登记决定与后续事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2)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登记决定作出后: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IECSC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
(3)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IECSC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3. 服务优势
3.1 专业团队
精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及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全套技术要求与评审标准。
3.2 丰富经验
已协助多家企业完成高危害化学物质及非高危害化学物质的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3.3 全流程服务
从前期评估、材料编制、申请提交到登记决定跟进,提供一站式服务。
3.4 风险预判
提前识别新用途登记中的潜在技术障碍,制定应对预案,提高登记成功率。
4. 适用客户
4.1 已取得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的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用途的企业;
4.2 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拟将高危害化学物质用于工业用途的企业;
4.3 拟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IECSC中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