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服务

1. 服务背景
根据《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须按规定申请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与此同时,依据HJ/T 415-2008《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进口经营者需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和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微生物学检测鉴定、安全性试验、卫生学安全评价、生态安全评价及生产使用环境评价,出具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经营者在办理过程中面临以下合规要求:

(1)须先行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样品入境手续,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2)样品入境后须委托具有GLP资质或CNAS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

(3)须将评价报告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4)最终取得生态环境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后方可正式进口。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明确,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代理人除提交规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及营业执照原件。我司作为专业代理申报机构,可为客户提供从样品入境申请到最终取得安全证书的全流程代理服务。

2. 服务内容
2.1 样品入境申请协助

(1)协助客户梳理并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样品入境申请材料,包括:

① 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② 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 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④ 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⑤ 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说明;

⑥ 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⑦ 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应当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2)跟进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进程(法定审查时限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协助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2.2 样品入境与检测评价委托

(1)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协助客户办理样品入境手续。

(2)协助客户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根据规定,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3)依据HJ/T 415-2008《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及《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督促检测机构完成以下评价内容并出具评价报告:

        1)微生物学检测鉴定——包括菌种分离鉴定,确认菌剂主要成分;

        2)安全性试验——包括致病性、产毒性、致敏性检测;

        3)卫生学安全评价——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检验;

        4)生态安全评价——包括活性污泥呼吸抑制试验、藻类生长抑制试验、溞类急性活动抑制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蚯蚓急性毒性试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等;

        5)生产或使用环境评价——包括各菌种(株)的生物学特征、致病性、临床常用抗生素耐药性评价;

        6)附具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及检测评价机构资质信息。

(4)监督检测机构在评价结束后按规定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移作他用。

2.3 省级审核与生态环境部报送

(1)将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提交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法定审核时限为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

(2)跟进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生态环境部。

2.4 专家委员会评审跟进

(1)生态环境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2)跟进专家委员会评审进程,协助应对可能的技术问询。专家委员会法定评审时限为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

2.5 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1)生态环境部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2)《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需重新办理。

(3)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已获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2.6 后续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指导

(1)指导客户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取得《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2)指导客户办理口岸报检及现场查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

说明: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需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取得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司同时为出口企业提供同等代理申报服务。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