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
2010年10月15日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
从合规管理实务出发,以下事项需要重点跟踪:三个法令对简易登记的门槛、材料、评审和后续义务有何变化;旧证在现行12号令下是否继续有效;超量生产或进口时,应按变更、重新登记还是登记申请处理。
根据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政策调整,原12号令下的“备案”已停止办理,原备案情形统一转为“登记申请”,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
1 三个法令对简易登记要求的对比
1.1 登记量门槛与制度定位
(1)17号令:简易登记主要适用于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新化学物质,与常规登记以10吨为界。
(2)7号令:简易申报适用于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1吨以上按常规申报分级管理。7号令下1吨至10吨区间并不属于简易申报,而属于常规申报中的较低量级。
(3)12号令:简易登记适用于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新化学物质。原备案情形(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以及特定聚合物等)自2026年8月15日起不再办理备案,转为登记申请,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审批。
1.2 申请材料要求
(1)17号令:需提交申请表、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材料,以及理化特性数据。
(2)7号令:简易申报材料相对简化,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要求较低,整体偏向形式审查。
(3)12号令:简易登记需提交简易登记申请表、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或者资料、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等。原备案情形转为登记申请后,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1.3 评审条件与时限
(1)17号令和7号令:简易登记评审条件相对宽松,侧重形式审查。
(2)12号令:简易登记需围绕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累积环境风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等内容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原备案情形转为登记申请后,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
1.4 后续管理要求
(1)7号令:简易申报登记证持有人需提交年度报告。
(2)12号令:简易登记的新化学物质不需提交年度报告,但登记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5 对比小结
(1)登记量门槛方面:17号令为1吨以上不足10吨;7号令简易申报为不足1吨;12号令简易登记为1吨以上不足10吨,不足1吨原则上办理登记申请。
(2)低吨位制度方面:12号令原设备案制度,但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备案,统一转为登记申请。
(3)申请材料方面:12号令简易登记材料较7号令简易申报更完整,原备案转为登记申请后材料要求亦有所提升。
(4)评审条件方面:12号令明确要求评估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及累积环境风险,并规定三十日评审时限。
(5)后续管理方面:12号令简易登记无需提交年度报告,但信息变更需办理登记证变更。
2 旧证在现行12号令下的效力与超量处理
2.1 衔接原则
(1)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
(2)7号令下已取得的登记证,在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时,需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或登记申请。根据衔接公告,属于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等情形的,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2.2 超量情形的法律定性
(1)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2)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对已取得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3)申请登记量属于登记证载明的信息之一。因此,持有17号令或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登记证,现生产或进口量超过原登记证所载登记量时,属于登记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如超出简易登记适用范围,则需重新申请相应登记。
2.3 具体处理路径
(1)变更后登记量仍在1吨以上不足10吨范围内:属于12号令简易登记适用范围,应按照12号令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变更按照简易登记程序办理,需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变更后登记量达到10吨以上:超出简易登记适用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常规登记。需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变更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3)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属于原备案情形,自2026年8月15日起应办理登记申请,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审批。根据衔接公告,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情形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2.4 简化程序适用
(1)根据《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具体包括登记量拟降低的、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标识信息拟变更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2)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低关注聚合物的,可以参照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2.5 合规风险提示
(1)生产或进口数量超过登记证载明数量的,可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3)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责令停业。
(4)在取得变更后的登记证或重新登记证之前,应确保实际生产或进口量不超过原登记证载明的数量,避免违规风险。
2.6 操作建议
(1)确认变更后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判断适用简易登记、常规登记还是登记申请(原备案情形)。
(2)准备变更或重新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理由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及更新后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如需)。原备案情形转为登记申请的,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3)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接受技术评审。原备案情形的登记申请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申请”专项模块进行填报与提交,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进入后点击“登记申请”专项模块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4)在计划扩产或增加进口量前,提前启动登记证变更、重新登记或登记申请程序,预留充足的技术评审时间,确保合规运营。已经取得旧版备案回执的1吨以下新化学物质,不会自动转换成登记证,建议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政务系统“登记申请”业务模块提交申请,完成合规切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