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药行政许可100问》(2020年10月编写)

以下内容为源自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 年 10 月组织编写的《农药行政许可100问》,仅供读者参考。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新的规章制度出台,以及行业发展、行政许可工作新要求、政策新变化等,以下内容将会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请读者留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最新信息。

一、农药登记初审问答
1.如何申请农药登记初审?
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申请“农药登记初审”,同时提交纸质资料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 135 号,电话:020-37288076),受理时限为 5 个工作日。
2.提交到省级的农药登记资料有哪些?
答:提交到省级初审的登记资料要求纸质原件 1 份、完整电子版 1 份,申请表原件 2 份,事项办结后,纸质材料退回企业,电子版省级存档。
3.除农药登记初审外,其他哪些登记事项还需要到省级办理?
答: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事项的,企业需先提交申请到省级,申请抬头:“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由省级出具意见后到部药检所办理。
4.哪些情形需要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答:企业重组合并、迁址更名或原址更名的、集团内部登记证转让的,需要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5.集团内部登记证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答:集团内部登记证转移的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直接控股另一方 51%以上,(2) 双方均为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时,需附股权相关资料。
6.境外公司在中国登记农药的到哪里封样?
答:境外公司在中国登记农药,到其代理公司所在地省级药检机构封样。
7.药肥登记的,如何申请农药登记?
答:药肥登记的,完全按照农药登记要求申请农药登记,肥料部分按照助剂列入。
8.植物提取物农药产品登记,有效成分如何确定?
答:植物提取物如植物精油类产品,作为农药使用,必须进行农药登记,申请登记时,应选择 1-2 种含量较高的活性成份,作为有效成分申请农药登记。
9.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新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未完成登记的登记试验资料?
答:可以继续使用,需要附说明材料,说明企业重组情况,登记试验开展情况等。
10.哪些农药登记资料可以授权转让?
答:新农药研制者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授权转让登记资料,但必须是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569 号) 取得登记的新农药,或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的整套登记资料,授权产品不包括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

二、农药生产许可问答
11.哪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生产家用和环境卫生农药,哪种情况只能生产家用卫生农药?
答:2017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前,工信部门核准的卫生农药生产企业(类型:制剂(卫生用药)):可生产全部卫生农药(包括家用和环境),不可生产大田类农药及杀鼠剂,原取得杀鼠剂生产许可的可保留;2017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按照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要求批准的新设家用卫生/非化学农药企业,如所在园区为非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只能生产家用卫生农药和非化学农药。
12.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哪些子项?
答: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补发。
13.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补发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补发的,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1 份。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资料要求:(1)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2)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农药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资料要求:农药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14.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农药,应如何处理?
答:农药生产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或到有效期未申请延续的,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三种情形 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5.原药生产企业,在已有原药生产范围,扩大其他原药生产范围的,是否按照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应当进入地级以上市化工园或者工业园区要求?
答:是的。原药的生产范围是按照品种标注的,生产许可中只要增加原药品种,就是新增生产范围,需要按照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 进入地级以上市化工园或者工业园区。
16.对于《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GB/T 19378-2017 中,未列入的新剂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该剂型的生产范围?
答:可以,申请时需提供该剂型相关证明材料。
17.按照《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GB/T 19378-2017,变更剂型名称的,生产范围如何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部分产品登记证标注的剂型名称变更,工艺和生产线均未改变的,按照生产许可证简单变更流程,生产范围标注方式:变更前剂型、变更后剂型;全部产品登记证剂型名称变更的,生产范围标注方式:变更后剂型。
资料要求:(1)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只改变生产范围名称的声明;(3)工艺流程和工艺说明;(4)农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18.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剂型名称变更的,如何办理生产许可事项?
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
19.企业收购合并后,生产条件未改变,仅企业名称变更的,如何办理生产许可事项?
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除生产许可证变更要求的资料,另外需提供的资料有:(1) 新企业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清单,资质证明资料, 劳动合同),(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资产转移证明资料,(3)新企业管理制度,(4)生产地址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20.省外企业是否可以在我省新增生产地址?
答:不可以,可以新设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1.我省企业收购合并省外企业的,如何办理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证如何变更?
答:收购省外企业,搬迁至本省的,按照原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企业迁址并通过生产许可后,直接到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如收购合并后, 原企业未迁址直接注销,仅变更农药登记证的, 直接到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2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审批事项是否作为农药生产许可的前置要求?
答:不作为前置要求。建议农药生产企业首先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条件后再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如果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
23.农药制剂是否可以委托加工,原药是否可以委托生产?
答:制剂可以委托加工,委托方持有农药登记证,受托方需有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原药不可以委托生产。
24.委托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由谁负责?
答:委托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25.接受委托进行农药产品包装的,是否需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答:需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26.仅分装农药,生产条件是否需要达到农药生产加工条件?
答:需要。《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对分装农药情形单独规定,分装农药的条件与生产农药条件相同。
27.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是否可以相互兼职?
答: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28.如何证明技术人员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
答:提供 2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的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
29.农药生产企业检验人员需提交哪些资料证明资质?
答:需提交化学检验资质证书,或提供相关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30.具有化妆品、食品检验等资质的检验人员能否作为农药质量检验人员?
答:不能。农药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1.对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员资料:危化品生产企业、气雾剂生产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企业,提供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
32.企业地址与住所不一致时,生产地址是否需要工商注册?
答:需要。如果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的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不一致,应办理生产地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或到市场监管部门增加生产地址注册备案。
33.企业有 2 个以上(包括 2 个)生产地址的,对生产条件如何要求?
答:每个生产地址必须单独配置人员、生产、仓储及检测条件,均需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34.原材料、成品、包装材料能否共用一个仓库?
答:非危化品物质可以共用,分类、分区限额存放;对于危化品等特殊物质,需按照其物质特性要求进行仓储。具体仓储要求可参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 易 爆 性 商 品 储 存 养 护 技 术 条 件 》 ( GB 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35.农药生产许可哪些情形要求土地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 5 年?
答: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首次申请、迁址)、延续的,土地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 5 年,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扩大生产范围、变更、补发的不需提供租赁合同。
36.如何证明生产地址在园区?
答:申请生产许可时,企业需提交设立园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在园区内的证明材料(由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相关机构出具)
37.农药生产企业仓库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是否符合要求?
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须至少有一个仓库在生产地址,其他地址的仓库需一一列出,以备许可审查及事后监管。
38.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证明资料,是否需要提供处置合同?
答:提供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不需要提供处置合同。
39.可追溯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哪些?
答:应包括追溯码(二维码)生成以及管理、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追溯管理内容。
40.三批次试生产的代表产品,如本企业没有,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企业产品试生产?
答:三批次试生产的代表产品,应选择本企业登记产品,如没有登记产品,可选择中试产品或其他企业产品。
41.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可以采购使用稀释后的母药或者滴加液作为原材料加工农药?
答:如果稀释后母液或滴加液是具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产品,农药生产企业可以采购用于加工农药制剂。
42.所申请的农药生产范围资料中,三批次试生产的代表产品,半成品、成品检验需检测哪些项目?
答:检测项目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并确保在出厂前每批次产品需按照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全检,型式检测项目可提供一批次检测记录。
43.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必须具备使用频度低的高价值检测仪器?
答:涉及到离子色谱仪等高价值且使用频度低的检测仪器,可以不提供自有仪器,提供检测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是取得计量认证、具有相关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或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有相应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并在三批次试生产记录中提供检测报告。在事后检查时,必须能提供相应产品的检测记录。
44.三批次试生产产品不销售的,是否需要提供销售记录?
答:附其他产品销售记录,并提供不销售情况说明;如企业没有任何产品销售,可提供空白销售记录表格。
45.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生产车间、生产区域有哪些要求?
答: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生产车间应当与其他类农药生产车间分开,设置单独车间;不同类型的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如灭生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不同类型选择性除草剂、不同调节作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或化学杀鼠剂等)生产装置应该在独立区域进行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6.如何证明所生产的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具有独立生产车间或独立生产区域?
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申请的每个生产范围资料中附说明资料,列出所申请生产范围, 涉及生产车间、生产线、产品名单(比如乳油:1 号车间-1 号生产线:产品名单;1 号车间-2 号生产线:产品名单。2 号车间-1 号生产线:产品名单;2 号车间-2 号生产线:产品名单),具体情况实地核查查验。
47.申请盘式蚊香生产范围的,是否必须要制坯?
答:不需要,没有制坯环节的,不需要提供全自动蚊香成型机等制坯设施设备及工艺。
48.特殊类型的气雾剂能否申请气雾剂生产范围?
答:对于已有产品登记的、剂型为“气雾剂”的特殊类型的气雾剂生产许可申请,如二元包装、空气推动类型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的,生产范围可标注为“气雾剂(备注)”,如“气雾剂(二元包装、空气推动)”。没有产品登记的,生产许可不予批准以上生产范围。
49.实地核查是否有规定流程?
答:农药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许可实地核查流程(附件 3)开展。
50.现场核查,企业哪些人员需要参加?
答:现场核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需参加。
5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这方面内容如何审查?
答:现场核查时,专家需要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谈提问,以判定农药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农药管理知识。
52.实地核查时,是否要求生产线能正常运转?
答:生产线必须在可运转状态。如在评审期间出现故障需停运维修的情况,需向我厅提出延期实地核查申请,如核查现场不能运转,不能通过评审。
53.二维码是否必须在线赋码?
答:二维码选择在线或离线赋码都可以,达到赋码追溯目的均符合要求。
54.如现场核查发现安全环保等其他相关问题,是否列入评审报告中?
答:现场核查发现安全和环保等相关问题,需列入评审报告其他问题中,并要求企业整改。
55.现场核查是否需要一一核验主要设施设备?
答:需要。企业需列出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资料中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清单,注明仪器名称、型号、数量;列出每个生产范围的生产设施设备, 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并打印清单现场一一核查。
56.现场核查是否需要核验三批次试生产检测记录?
答:需要。现场企业需准备三批次试生产、检测原始记录及相关设备设施使用记录,由审查专家进行核对。
57.哪些属于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需要设立独立的生产线?
答:以水为基质和以油为基质的剂型,生产设施设备需独立。
58.农药产品中未检出农药成分或检出标签标注有效成分以外的有效成分的、假冒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登记证号的,是否认定为假农药?
答:是。“农药产品中未检出农药成分或检出标签标注有效成分以外的有效成分的”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说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农药;“假冒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登记证号的”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认定为假农药。
59.什么是农药生产诚信档案?
答:农药生产诚信档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农药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建立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农药生产者在办理农药生产许可各项业务时是否诚信、在农药生产活动中是否诚信(如是否规范生产、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以及受到过哪些行政处罚或表彰等。
60.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如何建立、公布?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农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相关记录录入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具体操作步骤:登录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选择“生产监管”中的“生产企业”,通过搜索找到拟建档的农药生产企业,进入“信用档案”,点击“新增”,录入内容后点击“确认”。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对接“信用广东”,将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三、农药经营许可问答
61.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子项包括哪些?
答: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子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62.到哪里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答: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批。2020 年 2 月 15 日以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的限制使用农药除外、限制使用农药和仅供出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均已经委托到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到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63.如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发,需要哪些资料?
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应同时提交 1份纸质材料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的资料有:(1)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附件 5)。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资料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附件 6)。
64.一个农药经营单位可以有多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已同时取得省级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多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保留其中一个,到发证机关注销其他经营许可证,需要注销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到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
65.农药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分支机构在人员、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制度方面均和农药经营单位主体的要求一致。
66.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处罚?
答: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该农药经营单位接受相应处罚,一旦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药经营单位和所有分支机构均停止农药经营活动。
67.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可以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答: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目前是“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先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然后再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68.农药经营者要具备什么专业或学习经历?
答:农药经营者应当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如经营者是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以外的相关专业,需要提供植保、农药等相关课程的成绩单(学校盖章)。如果没有相关学历,需要参加由开设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等组织的56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目前我省也认可由中国农业大学和深圳市天天学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农药经营许 可 资 质 56 学 时 网 上 培 训 , 详 见http://dara.gd.gov.cn/zbzjc/content/post_2 607678.html。
69.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经营许可条件有什么不同?
答: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比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须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规划。
70.农药经营者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怎么证明?
答: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可以提供在农药生产、经营或推广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也可以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是否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实地核查人员现场提问。
71.农药仓储场所与营业场所的地址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但必须在发证机关同一行政管辖区内。有多个仓储场所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同时提交所有仓储场所的的资料。之前已取得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仓储场所在外省的,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时,需转移到发证机关辖区内,仅供出口农药经营单位的仓储场所必须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市。
72.露天的仓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73.违法违规建筑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经营场所?
答:违法违规建筑,如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需先解决农用地建筑合法性问题,才作为农药经营场所。
74.申请仅供出口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仅供出口农药经营许可证具体要求参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承诺所经营的农药全部销往国外,不在国内销售。其农药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仍为“农药”,要在有效期下面另起一行,增加“备注:所经营农药仅供出口”,具体样板见附件 9。
75.仅供出口农药经营许可证占定点经营规划指标吗?
答:不占定点经营规划指标。
76.仅供出口的农药经营单位,是否可以使用居民楼作为营业场所。
答:仅供出口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全部农药产品销往境外,不在国内销售,可以作为居民楼作为营业场所,但不可作为仓储场所。
77.我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标注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仅供出口农药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仍为“农药”,但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方备注“所经营农药仅供出口”。2020 年 2 月15 日前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详细编码规则如下:经营范围为“农药”,以农药经许(粤)4400001XXXX 编号,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以农药经许(粤)4400002XXXX编号,经营范围为“农药(仅供出口)”,以农药经许(粤)44000013XXX 编号,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编号。
2020 年2 月15 日各地级以上市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后,原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变更、延续、补发时按照地市自动生成经营许可证号的先后顺序编号,即:经营许可证号前 6 位数用地级以上市的行政代码 44XXXX,经营范围为“农药”,以农药经许(粤)44XXXX1XXXX 编号,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以农药经许(粤)4400002XXXX 编号,经营范围为“农药”,同时备注“所经营农药仅供出口”的, 以农药经许(粤)44XXXX13XXX 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的经营许可证号可以通过平台“编辑”功能修改编号。
78.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起止时间和落款时间怎么设定?
答: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发等事项时,有效期起止时间仍为首次申请的起止时间。
重新申请的起始时间从最新的发证时间算起。发证落款时间均为当前发证时间。
79.经营主体发生哪些改变需要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答:经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变的,需要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如经营主体类型由集体转个体户、挂靠在供销社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再挂靠、经收购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改变等情形, 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时要注销原经营许可证。
80.经营场所地址名称改变但实际地址未变的,经营许可证如何变更?
答: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
81.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改变,如何办理?
答: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收回旧证再核发新证。
8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如何办理?
答:要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同时满足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其他条件,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旧证、重新申请)
83.农药经营单位不再经营,如何处理?
答:农药经营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或到有效期未申请延续的,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种情形 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84.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经营单位是否可以经营未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答:可以。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农农(农药)〔2019〕93 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实际上为“农药(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经营单位可以经营以下限制使用农药: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
85.卫生用限制使用农药标签是否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
答:是的,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
86.农药经营者可以在农药中添加生产企业提供的助剂再销售吗?
答:不可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87.农药经营者可以将采购的大包装农药分成小包装农药销售吗?
答:不可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
88.农药是否可以流动经营?
答:不可以。流动经营农药为无证经营。
89.受托农药生产企业能否直接销售受托生产的的农药产品?
答:受托人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取得了委托方的授权方可销售。
90.农药生产企业销售自有产品需要办经营许可证吗?
答:农药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持有登记证的产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销售其他单位登记的产品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91.可以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吗?
答: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92.农药经营者如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答: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可以是专门仓库或者是带盖的防渗漏的回收桶,塑料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包装物与铝箔等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包装物分类回收存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此外还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93.农药经营台账需要记录哪些信息?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 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
94.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是否需要建立农药经营台账?
答:可以不建立销售台账,但必须建立采购台账。
95.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对经营者有什么作用?
答:一是可以帮助农药经营者做账务管理;二是在发生农药产品质量事故时可以保护农药经营者;三是可以方便农药经营者通过省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按时上报农药经营数据。
96.什么是农药经营诚信档案?
答:农药生产诚信档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农药经营者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各项业务时是否诚信、在农药经营活动中是否诚信(如经营台账是否如实记录、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正确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药等)以及受到过哪些行政处罚或表彰等。
97.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如何建立、公布?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农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相关记录录入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具体操作步骤:登录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选择“经营备案”中的“农资经营店管理”,通过“高级搜索”找到拟建档的农药经营者,按照拟增加内容的所属类别点击“新增”,录入内容后点击“确认”。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对接“信用广东”,将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98.农药经营单位纳入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监管需具备哪些信息?
答:农药经营单位需要在台账软件上应完善 8项基本信息。分别是经营单位全称、所属市县区域、经营单位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药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99.农药管理部门怎样将农药经营单位纳入省平台监管?
答: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登录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后,左侧菜单栏依次选择“经营备案”“纳入监管审核”,在“经营店名称”搜索框输入拟纳入监管的农药经营单位,点击“查询”,出现拟纳入监管的农药经营单位,再通过“最新销货时间”和“销货数”选择其销货时间最新、销货数最多的经营单位,核对经营单位全称、所属市县区域、经营单位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药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等 8 项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符合要求的,点击“操作”列表中的“纳入监管”。纳入监管时如果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许可证号码与已经纳入监管的经营单位相同,则无法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需从左侧菜单“经营备案”的“农资经营店管理”中移除具有相同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经营许可证号码的经营单位(鼠标移动到最后一列,选择“移除监管”),才可将新的纳入管理监管。同一经营许可证号码有多家分支机构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在相应证件号码上加序号标识如“-1”,“-2”。
100.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和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作用有什么区别?
答: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是由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农药监管信息平台。该平台目前在我省主要用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农药登记初审以及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是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发的农药监管信息平台。该平台主要用于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以及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实时接收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数据的上传,同时也可以实现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数据、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相关数据的上报。
广东政务服务网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的网站,该平台汇聚了广东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多类涉企事项和涉民生事项均可在该网站统一办理。目前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都需要申请人通过登录此网站办理。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