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背景与体系沿革
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三次重要迭代: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到2010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再到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制度设计日趋完善。现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登记管理划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并明确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在法规体系上,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篇章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为上位法依据,同时受《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的顶层设计指导。配套文件方面,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以及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三项技术导则,共同构成完整的政策标准体系。
2. 备案在登记管理中的地位与重要性
备案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所确立的三种管理方式之一,与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共同构成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完整框架。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以及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应当办理备案。备案与登记证在合规程序和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地位——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常规登记证或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备案。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在整个登记管理体系中,备案是面向低风险、低量级新化学物质的”快速通道”,也是企业合规门槛最低但同样不可或缺的一环。与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需经受理、技术评审、审批等程序不同,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相关活动,程序更为简便高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备案并非”豁免”或”无需登记”,而是登记管理的一种法定形式。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擅自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同样构成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年量不足1吨或符合聚合物豁免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备案既是企业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的前置条件,也是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基本义务。
3. 最新政策变化:备案终止,转为登记申请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7月31日印发、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符合原《办法》中备案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已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参照简易登记的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这意味着,原有的”备案”通道正式关闭,今后符合条件的低量级新化学物质不再适用”提交即完成”的备案程序,而是纳入参照简易登记的管理轨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受理和审批。本次政策调整后,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审批周期都将发生变化,企业需及时调整内部合规流程,提前准备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生产或进口活动不受影响。本通知后续如被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新规定取代,将自动失效。
4. 本表定位说明
本表汇总了生态环境部自备案制度实施以来至2026年8月14日(备案终止前)的全部(待逐步补全)备案登记信息,覆盖自2010年以来的历年备案记录。2026年8月15日之后,该类物质将统一纳入参照简易登记的管理模式,不再以备案形式单独记录,因此本表构成完整的历史备案数据档案。表内备案回执号、申请人/代理人、备案时间等字段均可作为检索维度,供企业法规专员及产品安全专员在日常合规筛查、新品研发和进口采购等工作中查询参考,帮助用户快速判断某物质在备案制度存续期间是否已有备案记录,为新形势下的合规申报提供历史数据支撑。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历年数据查询表(待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