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 10 号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 [&he…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he…
SNT 4622-2016 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符合性检验规程
SNT 4623-2016 入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取样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入出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10〕57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