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要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发生重要变化。为帮助您及时、合规地完成登记义务,我司即日起对相关服务内容作如下调整,敬请知悉。
1.核心政策变化
1.1取消备案类型: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中的“备案”已不再适用。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态环境部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已于8月14日晚完成模块切换,’备案申请’模块已转换为’登记申请。
1.2备案转为登记:原需备案的物质(年生产/进口量不足1吨等),现应改为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的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1.3法规修订中:《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稿正在征求意见,后续可能进一步调整,请持续关注。
2.我司服务内容调整
2.1 服务类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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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务类型 |
调整后服务类型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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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代理 |
简易登记代理(原备案转登记) |
年生产/进口量不足1吨的原备案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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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登记代理 |
简易登记代理(不变) |
年生产/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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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登记代理 |
常规登记代理(不变) |
年生产/进口量10吨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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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途登记代理 |
新用途登记代理(不变) |
已列入IECSC但实施新用途管理的物质 |
提示:如您的物质原拟走备案通道,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将协助您转为登记申请。
2.2 申请主体资格要求
境外企业不再作为登记申请人(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尚未发布,最终以正式规章为准)。仅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可作为申请人。若您为境外企业,需提前确定境内进口商或委托境内代理人作为新的登记主体,我司可提供合规主体转换方案。
2.3 申请资料新增要求
备案转为登记后,您需额外准备:
(1)申请用途信息:明确该化学物质的拟用用途,这是审查和后续风险管控的基础。
(2)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说明(如需保护名称、CAS号、分子式等):须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性说明材料。
2.4 流程与时限变化
(1)一份申请仅对应一个物质,不可再一次性备案多个物质。
(2)登记进入行政审批程序,审批周期预计1~2个月,请提前规划。
3.给您的操作建议
(1)立即盘点:梳理贵司涉及的所有新化学物质,判断是否已备案或需登记。
(2)确认主体:境外企业请尽快明确境内合规主体。
(3)准备材料:按登记要求补充用途说明、商业秘密保护说明(如适用)。
(4)预留时间:登记审批需时,请预留充足周期,避免影响生产或进口计划。
4.我们的服务支持
我们将提供以下调整后的服务包:
(1)物质合规诊断:评估备案转登记的影响及费用。
(2)登记类型判定:精准划分简易/常规/新用途登记。
(3)卷宗制作与提交:包括用途填写、信息保护说明撰写。
(4)全程进度跟踪:与主管部门沟通,直至取得登记证。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委托服务,请随时联系您的专属顾问,或拨打我司服务热线:13710908045。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法规修订动态,及时向您推送最新资讯。
广州基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