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以下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的为准)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与账号注册
- 确认物质是否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1.1自行查询途径:
(1)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 点击“新化学物质类”→ 13002事项 → 事项申报 →《名录》查询。
(2)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 业务工作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 → 化学品环境管理 →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3)固管中心集成查询板块:https://www.meescc.cn/ggzc/bszn/xhxwzgl_20061/zgxyhxwzml/
1.2委托查询: 可委托固管中心查询,网址:https://www.meescc.cn/ggzc/bszn/hxwzjspb/
注意:若物质已列入《名录》,但属于“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仍需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 注册企业账号(非个人账号)
(1)登录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完成企业注册。
(2)外籍法定代表人:注册时公司类型选“其他”,或联系人工校核(电话 010-84665815 / QQ 3165191681)。
(3)国外第三方企业:选择“国外企业注册”通道。
(4)账号注册问题咨询:QQ群 781068218。
- 主账号创建子账号(如需多人使用)
(1)主账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 → 首页右上角点击“账号分配”→ 新增用户 → 创建子账号。
(2)权限说明:主账号可查看子账号进度,子账号不能查看主账号进度。
第二阶段:确定登记类型与申请方式
- 根据年活动量及物质属性选择登记类型
活动量/属性 | 适用类型 |
年生产/进口量 < 1吨 | 备案 |
聚合物(单体含量≤2% 或 低关注聚合物) | 聚合物备案(需排除情形) |
年生产/进口量 ≥ 1吨 | 简易登记 或 常规登记 |
高风险或高环境关注 | 常规登记 |
新用途管理物质 |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
备案总量规则:若同时有生产和进口,两者总量不得超过1吨/年。
- 境外申请人须指定中国境内代理人
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作为申请人,必须指定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为代理人,共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代理合同/协议要求:明确(1)双方共同履行义务及责任;(2)更换代理人责任规定;(3)有效期覆盖登记证有效期或期满前续展。
第三阶段:申请材料准备与填写
- 准备物质标识信息(确保一致)
(1)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应一致。
(2)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必须提供SMILES码。
(3)注意空格、连字符、上下标,名称末尾不加标点。
(4)如需标识保护,按《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编制类名。
- 聚合物备案专项准备
(1)化学名称:中文化学名符合《命名规范》(HJ1357-2024),英文名按IUPAC或CAS规则,中英文一致;商品名/通俗名只能填“其他名称”。
(2)单体/反应体列表:列出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含未结合的),规范填写名称、CAS号、投料重量比/百分比。
(3)分子量分布:提供GPC或其他表征结果;无法测试的,可估算并提供完整过程。
(4)不属于排除情形说明:基于分子结构、用途、测试数据等客观依据,不能仅做主观描述。
(5)阳离子聚合物:仅当(1)固体、不溶/不分散于水、固相使用;或(2)FGEW≥5000道尔顿时可备案,并提供计算说明。
(6)降解/稳定性说明:需提供测试数据或研究报告,分析相关因素下的降解或稳定性。
- 准备测试数据
(1)理化性质数据应来自合规测试机构。
(2)LogKow<3可豁免鱼类蓄积实验,但须源自测试报告。
(3)申请表内数据须与测试报告完全一致。
- 填写申请表(系统操作要点)
(1)登录入口: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 新化学物质类 → 13002事项申报 → 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
(2)保存草稿:可随时点击“存草稿”,后续在“历史记录”中继续编辑。
(3)打印与SN号:完整填写后先点击“打印”,系统生成含唯一SN号的PDF,打印后不可再修改。
(4)“预览”模式打印无效,务必按上述步骤生成带SN号的PDF。
- 第三方协助填报
第三方(含国外)注册企业账号 → 登录后选择“第三方填报”→ 输入申请人提供的SN号与密钥(有效期15天)→ 开始协助。
第四阶段:提交、补正与撤回
- 提交申请
将签字盖章(可使用电子章)后的材料彩色扫描上传系统,无需邮寄纸质原件(换发新证除外)。
- 补正操作(如收到补正通知)
不要重新填报。在系统“历史记录”中找到对应SN号 → 点击“补正” → 在原申请表上修改提交。
- 撤回申请(如需)
在获得批准前,可提交书面撤回申请,通过系统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阶段:备案特别流程
- 备案提交后即可活动,但需关注抽查
(1)提交完整材料后,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即可按备案内容开展活动。
(2)但需注意:政务平台“已办结”≠备案成功,应登录系统查看备案回执(在“消息通知”铃铛图标中)。
(3)后续可能被抽查:不合格则补正,不符合备案条件则取消备案并需补办登记。
- 备案信息变更
事项或信息变化时,在系统备案事项中选择“备案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 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第六阶段:登记证获批后管理
- 首次活动报告(常规/简易登记)
(1)时限:首次生产之日或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60日内。
(2)提交方式:系统“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 → “首次活动报告”在线填报、签字盖章上传。
(3)换发新证:若原证已提交过首次活动报告,则新证不需重复提交。
- 年度报告(仅适用特定物质)
(1)适用对象:7号令下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12号令常规登记证上载明需提交年度报告的物质。
(2)提交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报告上一年度情况。
(3)提交方式:系统“常规登记”事项 → “年度报告”填报。
(4)登记证变更:以变更后证号提交一份包含全年活动的报告。
(5)截止年限:每年提交,直至该物质列入《名录》。
- 登记证变更
(1)适用情形:登记证载明事项变化(含代理人变更、申请人名称变更等)。
(2)操作路径:系统“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 → “登记证变更”填报。
(3)代理人变更材料:三方协议或解约+新约,明确责任义务及衔接时间。
(4)名称变更填写:在申请表“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处填写变更后名称。
- 登记证撤销(如需)
提交书面撤销申请 → 及时将登记证原件邮寄至固管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固管中心A-609登记审评室,注明“办理登记证撤销(撤销申请SN号XXX)”)。
生态环境部公开撤销信息之日即为登记证失效时间。
第七阶段:列入名录与长期义务
- 常规登记物质满5年列入《名录》
(1)12号令下常规登记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5年,由生态环境部公告列入《名录》,企业无需申请。
(2)7号令下常规申报物质按衔接公告规定执行,同样无需申请。
- 备案和简易登记物质不列入《名录》
备案和简易登记的物质不会被增补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
附录:常用联系方式与信息渠道
事项 | 联系方式 |
账号注册/联系人变更 | QQ群 781068218 / 电话 010-84665815 |
系统技术问题(无法登录、404等) | QQ群 515825813 |
登记政策、技术标准、常见问答、办理情况一站式查询 | |
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 |
登记审批结果公开 | 生态环境部官网 → 业务工作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 → 化学品环境管理 → 新化学物质 |
名录类名核实 | 邮箱 ncn@meescc.cn / 电话 010-84665574 |
